公安业务知识考点梳理:公安队伍建设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安徽公考网发布时间:2018-08-21 10:37:00[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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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安队伍建设

第一节 公安队伍建设的概述

1、公安队伍建设:以军事化为榜样,坚持依法从严的方针,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警务机制保持统一规范,警务活动达到有序高效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2、世界历史上第一次警务革命——警察队伍的职业化,警察的职能彻底的从军队、审判机关和一般的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

3、公安队伍建设的渊源:以军事化为榜样。

4、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是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

5、从严治警是对公安民警实行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纪律的总称。

6、公安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7、内强素质:A 警察的素质是由只是、能力、人格三面构成的。

B 警察道德人格核心是忠诚。警察要把忠诚作为警魂

警察要誓词的诺言做到的哥忠于:党、祖国、人民、法律

8、警察的形象是警察外在素质的表现。往往通过警察的着装、仪容、举止、礼节体现出来的。

9、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公安队伍正规化的建设要实现:四统一五规范。统一考录制度、训练标准、纪律要求、外观标识。规范机构的设置、职务序列编制管理、执法执勤、行为举止。

10、职业化、专业化、现代化、社会化每一个过程都离不开公安队伍的建设。

11、严格教育,使警察“不愿意做违乱纪律的事,是正规化队伍建设的前提

严格训练使警察“不怕”遇上各种艰难险阻,是正规化队伍建设的手段

严格监督使警察“不敢”做违法乱纪的事,是队伍建设的关键

严格管理使警察“不能”做违法乱纪的事,是队伍建设的基础

严格纪律“不许”有违法乱纪的事,是队伍建设的保证

从严治警的同时,队伍建设要辅之以从优待警

依法治警是从严治警的依据和前提,从事依的保证和具体体现。

12、依法治警的本质:依照法律法规对警察职务行为的制约,对合法行为的保护盒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13、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人民警察职业形象的基本要求。

14、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目标:使警务工作达到统一规范、有序高效的状态。

统一和规范是正规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有序和高效是公安队伍建设的终极目标

 

第二节 公安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1、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2、警衔可以使人民警察职务等级明朗化,隶属关系规范化,警衔是人民警察地位、荣誉、权利的象征。

3、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

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人民警察警衔设置五等十三级别

总警监

副总警监

 

警监

一级

二级

三级

警督

一级

二级

三级

警司

一级

二级

三级

警员

一级

二级

 

         

警衔的晋级:

警衔的晋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期限和条件晋级。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次为3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次为4年,

在职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期限内

在工作中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一级警督以上的警官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择优选升。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在佩戴标志。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处分。警衔降级处分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犯罪(离、退在内)被依法剥夺政治权或者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警衔相应取消。

第三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制度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任务;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2条规定,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1.宣誓的概念。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2,誓词的内容。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四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组织管理制度

1、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2、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待遇:因公致残的应当享有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有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