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业务知识考点梳理:民 法

阅读次数:编辑发布:安徽公考网发布时间:2016-08-20 16:55:4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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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但不是民法典。1986412日通过。8711日起生效。民法调整的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不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次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次序分别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亲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

第一节 民法概述

11986412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它不是民法典。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式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守法 、公序良俗 六项原则

4、民法适用范围包括:时间上、 空间上、 对人。《民法通则》是198711起生效的。

 

第二节 民事主体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3种。

3、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2年的

4、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4年,如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人民法院宣告的公告期为1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存活的公告期为3个月。

5、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的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在内容上也是完全一致的。

7、法人按照性质和智能的差异: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社会团体法人4

8、非企业法人:合伙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损害非国家利益的4乘人之危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3、《合同法》效力未定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独立行使民事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4债务承担行为

4、代理主要包括: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5、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2应当亲自实施代理不得擅自转让3应在维护被代理人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限

6、代理权的消灭:代理人不在具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3种种类的消灭。

 

第四节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短期、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

2、向人们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特殊诉讼时效,短期时效期间不满2年,长期尝过2年又不满20年的。

4、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的: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为声明的3延付或者是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

5、诉讼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节 民事权利

1、《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

2、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3、物权的特征:支配性、绝对性、对世性、排他性。

4、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

5、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产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6、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的特点:所有权的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性、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具有永久性的财产权

7、债的发生:1合同所生的债2无因管理所生的债3不当得利所生的债4侵权行为所生的债

8、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1公民生命健康权2公民的姓名权3肖像权4婚姻自由权5名誉权。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9、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的原则为普遍适用,过错推定为具体的适用方式,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适用,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完整归责原则体系。